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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...

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(2007)

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
2007-04-11

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(2007)

【发布部门】 河南省政府【发布文号】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
【效力级别】 地方政府规章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07-04-11【实施日期】 2007-07-01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土地房产

河南省人民政府令

(第104号)

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省长:李成玉

二○○七年四月十一日

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的决定

省人民政府决定对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第四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前款所称单位,包括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以及其他单位;所称个人,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。”

二、将第五条修改为“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:

(一)郑州、洛阳市:1.5元至30元;

(二)开封、平顶山、安阳、新乡、焦作、南阳、商丘市:1.5元至28元;

(三)鹤壁、濮阳、许昌、漯河、三门峡、信阳、周口、驻马店、济源市:1.2元至24元;

(四)县级市:0.9元至18元;

(五)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:0.6元至12元。”

三、删除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。

此外,对本实施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。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。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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